第一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设备根据实验需要进行预约使用,禁止带出实验室,如因个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需按责任进行赔偿。
第二条 实验设备根据实验需要进行预约使用,使用前请至少提前一周联系虚仿中心管理人员进行预约登记,由管理人员根据实验室安排分配使用时间。
第三条 当设备数量有限时,不能同时满足整个班级进行实验,需要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小组分配,由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有序操作实验,不得将设备交由学生自行分配使用。
第四条 使用精密仪器或设备前请务必阅读使用手册或观看培训视频。
第五条 VR、MR 头盔及配套设备使用时,注意每个头盔设备均配有固定数量的手柄进行辅助操作,头盔和手柄配对使用,学生实验结束后需将头盔和对应手柄按规定放置在指定区域并连接充电线。
第六条 3D 眼镜及追踪配套设备使用完毕后,需按规定放置在指定区域并连接充电线。
第七条 动作捕捉配套设备使用完毕后,需按规定放置在指定区域。
第八条 平板电脑设备禁止将其用于除实验教学以外的任何用途。如遇设备电量不足等情况,请联系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九条 无线 MIC等小型设备与特定房间绑定,不可将其用于其他房间,禁止将其用于除实验教学以外的任何用途。当电量不足时,请前往虚仿中心办公室更换新电池或充电。
第十条 大屏幕等演示设备使用前后的开关等操作仅限工作人员开展,具体显示内容等由使用人员确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电气与控制工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